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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章程

发布时间:2025年09月19日 浏览次数:130次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动山西省教科研事业的发展,加强规范化管理,提高业务指导能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(山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中心)。

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: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头道巷9号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(财政拨款),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0万元,公益一类事业单位。

第五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,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加强教育科研、建设教育智库、服务教育改革发展;深化教学研究、促进教学改革、助力教师专业发展;改进学业评价、聚焦立德树人、引领学生全面发展。

第七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开展教育管理、教育决策及发展战略研究;

(二)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理论研究;

(三)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;

(四)开展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监测;

(五)开展教育考试命题研究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:院务会。由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。

第九条 院务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本章程;

(二)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
(四)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

(五)决定本单位内人事安排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条 院务会的议事规则:

(一)院务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。必要时可随时召开;

(二)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,院务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党总支书记、副院长。其他人员视需要参加会议;

(三)院务会议题由相关中心(室)在议题范围内提出,并经分管院领导研究同意后,提交办公室;

(四)办公室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通知与会者。重要议题(项目方案、合作协议、重要文件、重要规章制度等)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发给参会人员,以保证充分酝酿;

(五)院务会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一题一议,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。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不临时动议;

(六)院务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;

(七)凡院务会作出的决定,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;

(八)院务会讨论的内容需要保密时,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不得向外泄漏;

(九)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,院务会决定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,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相关中心(室)、相关人员通报。

第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任命。

第十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院长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单位院务会;

(二)检查院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享有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;

(五)全面主持并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。

第十  中心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
第四章  业务管理

第十五条  编制教育科学研究规划,管理教育科研课题

(一)制定并发布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;

(二)通知符合条件的立项者申报;

(三)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立项评审,以文件形式公布立项课题;

(四)组织立项课题结题鉴定;

(五)评选、奖励和推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。

第十六条 开展教育科学研究

(一)开展以教育基本理论、教育决策与管理、教育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前瞻性、基础性、支持性研究,以及本省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、难点、重点问题的调查与研究;

(二)本院科研人员提出研究项目申请,经本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立项实施;

(三)项目牵头人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课题组,进行课题研究;

(四)项目研究成果经本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后,上报有关部门作为行政决策依据。

第十七条  中小学学科教学研究

(一)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指导与服务全省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实践;

(二)开发中小学课程教学资源;

(三)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;

(四)组织全省教学能手评审;

(五)组织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、表彰和推广。

第十八条  教育评价研究与教学质量监测

(一)开展基础教育评价研究,研制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探索中小学教学评价改革;

(二)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学质量评估,监测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质量,发布监测和评估报告;

(三)举办教育教学评价学术培训和研讨会议。

第十九条  开展基础教育考试命题研究

(一)开展初中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研究;

(二)培养学业水平考试命题队伍;

(三)组织做好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的分析。

第二十条  相关社会服务

(一)按照有关规定,指导与教育有关的学会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;

(二)编辑出版《教育理论与实践》期刊。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:财政补助收入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确、完整。本单位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五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续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、资助,必须在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人、资助人的约定使用,并接受有关部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的监督。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情况,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、资助者公布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决策机构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,自行决定解散;

(四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,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一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,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。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   记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 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七章 章程修改

第三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;

(三)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。

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三十六条  本章程经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同意,自举办单位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章程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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